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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