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乙○○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俟乙○○於民國99年5月7日死亡惟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等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001│2005年三陽自小客車│輛│1│澎湖縣馬公市山水里珠江1號之16│規格型式:MAT│││││││RIXGLD1.6A4│││││││4D;車牌:00│││││││57-LG;引擎號│││││││碼:G4ED52│││││││14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