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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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受刑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徵。
二、茲以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之送達證書、員警拘提報告書、戶籍謄本及臺灣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
1紙可參,堪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淑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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