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矚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智銓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21、9454、10249、12776、1277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95、562、15020號),經本院以
100年度矚訴字第7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