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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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 鄭阿蝦 訴訟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被告 黃明智
黃義 黃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第1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黃明智與黃義間於民國102年5月22日就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第2項聲明係請求撤銷被告黃明智及黃建祥間於102年1月24日、
102年5月22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第3項聲明係請求被告黃建祥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2年
1月24日、102年5月22日所為以買賣為名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明智所有。就原告第1項聲明之請求,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為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其中如附表1所示土地之部分,以土地價值計算為23萬7250元【計算式:730(土地面積)×2600(103年公告現值)×1/8(權利範圍)=2372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之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公布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應以每坪單價新臺幣(下同)41萬5018元,較為符合其客觀價值,故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為1080萬5481元【計算式:415018×(81.41+4.66)×0.3025=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慣例,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價值,應已含括於建物每坪單價中予以評價,不另計算,併此敘明)。故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4萬2731元【計算式:23725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40元(至第2、3項聲明之部分,與第1項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利益亦相同,爰不予另計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表1: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白雞小段│82│建│730│8分之1│└─┴───┴────┴────┴──────┴──────┴─┴──────┴──────┘附表2: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1182│建│83.47│2530分之31│├─┼───┼────┼────┼──────┼──────┼─┼──────┼──────┤│2│新北市○○○區○○○段││1183│建│108.29│2530分之3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途││├─┼──┼───────┼───────┼───────────┼──────┼─────┤│1│836│新北市三峽區和│住家用、5層樓│3層:81.41│陽台:4.66│8分之1││││平段1182、1183│鋼筋混凝土造│││││││地號││││││││--------------││││││││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148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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