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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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志成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雖陳報目前有於臺南市安平區租屋,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為憑,惟聲請人與配偶及子女之戶籍地亦在離上開租屋處不遠之永華路上,則何以須另外租屋?請據實說明之。
(二)聲請人表示配偶為越南籍人士,找尋工作有困難,故在家照顧2名子女云云,倘聲請人所述為真實,配偶無工作收入,則配偶如何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所載,與聲請人共同分擔家庭開銷及子女扶養費?聲請人有依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真實陳述之義務,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之,並提出配偶102年綜所稅資料清單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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