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095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309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09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09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09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10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10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秀玉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張秀玉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秀玉(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臺中市○○○路,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違規事由,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直屬分隊以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時間,依附表所示之處罰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處罰,嗣因受處分人逾各案裁決處罰主文之限繳期日未辦理結案,原處分機關續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以:裁罰通知寄送地址並非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於未接獲任何通知情形下,逕予強制執行,有違程序正義;違規地點道路寬敞,警告標示又完全被永春東路旁樹木遮蔽,行經此路段完全無法得知有預警,於毫無預警下,方不慎連續違規,故請求以一次違規處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關於法院審酌交通聲明異議案件是否合於法定聲明異議期間,自應以原處分機關裁決書合法送達為前提。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亦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依前揭規定,寄存送達必須送達於「應受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且無法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始能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否則該寄存送達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仍不能認為合法送達,只能於應受送達人實際取得文書時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四、經查:
㈠、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依受處分人位於「臺中市大肚區(改制前為臺中縣○○鄉○○○路○○○巷○弄69之2號」地址送達,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於如附表所載之寄存送達日期將各該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蔗廍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以為送達等情,固有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回證各7件在卷可稽。惟受處分人雖曾設籍於「臺中市大肚區(改制前為臺中縣○○鄉○○○路○○○巷○弄69之2號」,但業已於93年2月12日遷入現址「臺中市○○區○○路○○號」迄今等情,此有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按,是上開各裁決書於辦理寄存送達程序時,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早已遷移,該等文書自應向受處分人最新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始為適法,原處分機關未察,竟仍向受處分人上開舊址送達,難認已符合前揭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從而,上開各裁決書既未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自無從起算法定聲明異議期間,是受處分人雖遲至100年11月11日具狀聲明異議,難謂已逾期,本院自應予受理,合先敘明。
㈡、又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94年2月5日公佈、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該條立法理由略以:「本條係有關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規定。按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與否,不宜懸之過久,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益,惟亦不宜過短,以免對社會秩序之維護有所影響」等語,可知公路監理主管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其是否行使裁罰權,實不宜久懸不決,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致影響人民權益。準此,時效制度之功能,實為求法秩序之早日確定所必要,自不容行政機關作出違背此一法秩序安定原則之舉措。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記違規點數等處罰,具有行政罰之性質,然關於處罰時效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設有相關規定,則現今交通裁決機關依法所為之處罰裁決,其裁處權時效即應適用上開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㈢、本件受處分人所有前開重型機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係分別發生於行政罰法施行後之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5日、96年11月4日、96年10月8日、96年9月29日、96年9月27日,原處分機關對受處分人上開違規行為裁罰之裁決書未合法送達,致不生裁罰之效力,是原處分機關對於受處分人該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行為之裁處權時效期間,應自違規日起計算3年,而分別於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5日、99年11月4日、99年10月8日、99年9月29日、99年9月27日即告屆滿,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權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不得再予裁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97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就附表所示之各項違規行為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逕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而原處分既均因罹於時效而經本院撤銷,則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之事由究否有據,即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反法條(道│違規事由│舉發單單號│裁決書編號│裁決日期│裁決書送達情│處罰主文│││違規地點│路交通管理│││││形│││││處罰條例)│││││││├──┼──────┼──────┼─────┼─────┼─────┼──────┼──────┼─────┤│1│96年11月10日│第40條│汽車駕駛人│G70B06975│裁監稽違字│97年6月12日│97年6月17日│罰鍰新臺幣│││10時50分許、││行車速度,││第裁61-G70││寄存送達蔗廍│2000元整│││臺中市永春東││超過規定之││B06975號││郵局││││路││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2│96年11月05日│第40條│汽車駕駛人│G70B08934│裁監稽違字│97年6月12日│97年6月17日│罰鍰新臺幣│││13時58分許、││行車速度,││第裁61-G70││寄存送達蔗廍│1800元整│││臺中市永春東││超過規定之││B08934號││郵局││││路││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3│96年11月04日│第40條│汽車駕駛人│G70B08894│裁監稽違字│97年6月12日│97年6月17日│罰鍰新臺幣│││20時19分許、││行車速度,││第裁61-G70││寄存送達蔗廍│1800元整│││臺中市永春東││超過規定之││B08894號││郵局││││路││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4│96年10月08日│第40條│汽車駕駛人│G70A92773│裁監稽違字│97年6月6日│97年6月12日│罰鍰新臺幣│││17時06分許、││行車速度,││第裁61-G70││寄存送達蔗廍│1800元整│││臺中市永春東││超過規定之││A92773號││郵局││││路││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5│96年10月08日│第40條│汽車駕駛人│G70A92767│裁監稽違字│97年6月6日│97年6月12日│罰鍰新臺幣│││15時52分許、││行車速度,││第裁61-G70││寄存送達蔗廍│1800元整│││臺中市永春東││超過規定之││A92767號││郵局││││路││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6│96年09月29日│第40條│汽車駕駛人│G70A88488│裁監稽違字│97年6月16日│97年6月19日│罰鍰新臺幣│││19時22分許、││行車速度,││第裁61-G70││寄存送達蔗廍│2000元整│││臺中市永春東││超過規定之││A88488號││郵局││││路││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7│96年09月27日│第40條│汽車駕駛人│G70A84396│裁監稽違字│97年6月16日│97年6月19日│罰鍰新臺幣│││08時23分許、││行車速度,││第裁61-G70││寄存送達蔗廍│2000元整│││臺中市永春東││超過規定之││A84396號││郵局││││路││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