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 籐原 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希真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5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