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蓮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面紙盒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蓮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29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面紙盒套1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 林琮佑 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度偵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面紙盒套1個,確為未經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及仿品照片等在卷可證,即屬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