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光中
黃孟秋 黃美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瑞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815,277元{土庫段67-29地號(55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4,702元=35,780,206元)+土庫段67-83地號(7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4,702元=5,111,458元)=40,891,664元÷1/6=6,815,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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