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493號聲請人 曾振山 上列聲請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月香 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號2樓,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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