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陳文
胡嫤玹前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康存孝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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