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1號聲請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宜臻 即 蘇品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電話門號,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35,349元未清償,嗣遠傳電信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已繼受遠傳電信之債權,故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督促其履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繼受遠傳電信之債權,並提出電信門號申請書、電信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郵件回執為證,惟本件相對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96條之規定,應對全體法定代理人為通知,始對相對人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而上開郵件回執之收件人欄上僅有相對人之印章及其一之法定代理人 劉昱杉 之簽名,本院僅得認定聲請人已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劉昱杉為債權讓與通知,尚無從認定已一併向另一法定代理人 蘇俊豪 為債權讓與通知,而生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效力,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同年3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已對相對人另一法定代理人蘇俊豪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分別於同年2月23日、同年3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