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信雄 訴訟代理人 潘清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煌 輔佐人 郭林幸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江信雄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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