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福成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本案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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