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4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宜蘭縣礁溪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於現場實施勘驗,請原告於勘驗前預先清除現場管線上方雜木以
供測量,並至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