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至於上訴人有無對於本件判決提起
上訴之保護必要,應由上訴人自行考量),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