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原   告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
複代理人   孫興啟
被   告 樺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國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
       許桂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99年9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7月14日簽訂機械買賣契約
書,由原告向被告買受如附表所示之食品包裝機械設備共16
台,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以被告前積
欠原告之借款債務3,720,000元抵扣500,000元為本件買賣之
價款,且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陳勇仁 公證在案。原告於買
受系爭機械後,同意借由被告無償使用,惟並未訂有使用期
限,經原告於99年5月25以台中法院郵局第1343號存證信函
終止兩造間無償借用契約,並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被告,自
得請求返還系爭機械;詎被告仍遲未返還系爭機械予原告。
爰依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將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返還原告。
㈡被告則以:對於系爭機械買賣契約書之真正,及被告已收受
原告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存證信函等事實不爭執;惟被告雖有
積欠原告3,720,000元之債務,但原告擔任負責人之隆太食
品香料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向被告公司租賃廠房及辦公
室,約定每月租金為70,000元,租賃期間為3年,而包括水
、電、瓦斯等支出在內之費用,兩造口頭上約定以被告積欠
原告之借款按月扣抵,扣除租金後,原告對被告之債權不足
支付買賣價金。被告可以將機器返還原告,但希望可以給一
段時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買賣價金為500,
000元,並以被告前積欠原告之借款債務3,720,000元抵扣50
0,000元為本件買賣之價款,並於買受後,同意借由被告無
償使用,惟並未訂有使用期限,經原告於99年5月25以台中
法院郵局第1343號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無償借用契約,該信
函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被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機械買賣
契約書、公證書、郵局存證信函及送達收件回執等為證,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原告
擔任負責人之隆太公司有向被告租賃廠房及辦公室,約定租
金及其他費用扣抵被告積欠原告之債務後,原告對被告之債
權不足支付買賣價金等語,然查系爭買賣契約為96年7月14
日簽訂,被告所指租賃契約之期間則為自97年1月1日起至10
0年12月31日止,姑不論被告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未
約定以被告積欠原告之前揭債務扣抵租金,縱有如被告所言
,兩造是口頭約定以其積欠原告之前揭債務扣抵租金,然系
爭買賣契約為96年7月14日簽訂,且已於契約書第2條約定以
被告積欠原告之前揭債務抵扣買賣價金,其扣抵買賣價金之
約定,亦早於扣抵租金之約定,且於兩造簽訂系爭買賣契約
時,即發生給付買賣價金之效力,不論兩造間有無以被告積
欠原告之債務扣抵租金之約定,對於原告已經以被告積欠原
告之債務扣抵而給付買賣價金事實,均不生影響,是被告所
辯,尚非可採。
㈡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
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
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
法第464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兩造就
如附表所示機械所定之使用借貸,既未約定期限,亦未能依
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是貸與人即原告自得隨時請求返還
借用之機械;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送達被告為終止使用借貸契
約後,被告自應將該借用物返還原告。是原告依使用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機械,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
附表:
┌──┬───────┬────┬──────┬─────┐
││機械名稱│型號│編號│廠牌│
├──┼───────┼────┼──────┼─────┤
│1.│包裝機械│JS10型│980259│忠山機械│
├──┼───────┼────┼──────┼─────┤
│2.│包裝機械│JS10型│679A│忠山機械│
├──┼───────┼────┼──────┼─────┤
│3.│包裝機械│JS10型│980258│忠山機械│
├──┼───────┼────┼──────┼─────┤
│4.│包裝機械│JS10型│980234│忠山機械│
├──┼───────┼────┼──────┼─────┤
│5.│包裝機械│JS10型│S80│忠山機械│
├──┼───────┼────┼──────┼─────┤
│6.│包裝機械│JS10型│91316│忠山機械│
├──┼───────┼────┼──────┼─────┤
│7.│包裝機械│JS10型│679B│忠山機械│
├──┼───────┼────┼──────┼─────┤
│8.│包裝機械│JS10型│002268│忠山機械│
├──┼───────┼────┼──────┼─────┤
│9.│包裝機械│JS32型│005231│忠山機械│
├──┼───────┼────┼──────┼─────┤
│10.│包裝機械│未載│未載│未載│
││(棉紙茶包機)││││
├──┼───────┼────┼──────┼─────┤
│11.│日期雷射印字機│未載│未載│未載│
││組││││
├──┼───────┼────┼──────┼─────┤
│12.│上新電子秤│未載│未載│未載│
├──┼───────┼────┼──────┼─────┤
│13.│泰吉機械│未載│未載│未載│
││(攪拌機)││││
├──┼───────┼────┼──────┼─────┤
│14.│收縮模機械│未載│未載│未載│
├──┼───────┼────┼──────┼─────┤
│15.│全自動化包裝機│TY-701│未載│ 侑德 包裝│
││械│││機械│
├──┼───────┼────┼──────┼─────┤
│16.│L型封口機│LP500B│0000000│立捷立國際│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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