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8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於民國99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丁○○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就如附表所示
土地及建物之贈與行為,暨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就前開土
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丁○○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
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2月15日,與原告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
約定被告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然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丙○○僅自97年2月1日起即未如期繳款,原告尚有本金
新臺幣(下同)89,355元及利息23,992元,共計113,347元
未獲清償。嗣被告丙○○明知其陷入財務困難,竟於97年2
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贈與被告丁○○,並於97
年3月13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顯見被告丙○○所為之無
償行為,致其積極財產減少,已侵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
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⒈被告丙○○、丁○○於97年2月27日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及建物之贈與行為,暨於97年3月13日就前開土地及建物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⒉被告丁○○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97年3月13日
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丁○○則以:對於被告丙○○有積欠原告之債務,且其
於被告丙○○為贈與時即知情之事實不爭執;因為被告丙○
○的貸款還不出來,所以才要求被告丙○○將房屋過戶予被
告丁○○,因為被告丁○○是保證人,所以才由其向訴外人
渣打銀行貸款來還被告丙○○原先積欠之貸款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信用卡款項,且自97年2月1日起
即未如期繳款,尚有本金89,355元及利息23,992元,共計11
3,347元未獲清償,及被告丙○○明知其陷入財務困難,竟
於97年2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贈與被告丁○○
,並於97年3月13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實,已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書、債權金額計算書及
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且為被告丁○○
所不爭執。另被告丙○○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
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
為贈與之無償行為,有害原告之債權,是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建
物所為之贈與之債權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
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併請求被告丁○○應將如附表所
示土地及建物於97年3月13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丙○○所有,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
附表:
一、土地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1│臺中縣│太平市○○○段││332│建│410│1000分之49│
││││││││││
│├───┼────┴───┴───┴──────┴─┴─────┴──────┤
││備考││
└─┴───┴──────────────────────────────────┘
二、建物
┌─┬──┬───────┬───┬─────────────────┬────┐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
│1│1009│臺中縣太平市福│集合住│第4樓層:53.78│陽台:4.99│全部│
│││平段332地號│宅、鋼│合計:53.78│花台:1.45││
│││--------------│筋混凝││││
│││臺中縣太平市十│土造、││││
│││二街7巷1號4樓│6層樓││││
││││房││││
│├──┼───────┴───┴───────────┴─────┴────┤
││備考│共有部分:臺中縣太平市○○段1016建物、面積:472.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分之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