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莒光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1
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靜銘┌────────┬────────┬──────────────┐│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聲請人支付,應│├────────┼────────┤由相對人負擔。││合計│10,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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