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鄭嘉豪
鄭富源
郭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故未繳納
裁判費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則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從而,原
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
有裁判費新臺幣4,130元未繳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自102年2月6日起至102年3月4日止迄未補正,有本院嘉
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為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上揭
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