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沈聖可
被上訴人  蕭仕庸 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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