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沈聖可
被上訴人 蕭仕庸 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