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45號
原   告  王培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國忠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高國忠之全體繼承人」提起訴訟,迄未提
出被告年籍、身分證字號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以108年度北小字第3745號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高國忠之全體繼承人)
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事
項,該項裁定業於108年9月16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新海派出所,依法於108年9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起訴程式,
或提供可資調查被告人別之方法,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及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