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王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855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675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未稅零件殘價:2,250÷1.05=2,143,2,143÷(5+1
)=357。
㈡、折舊額:(2,143-357)×0.2(每年折舊率)×1年(
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為11個月又25
日,以使用1年計)=357。
㈢、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143-357=1,786。
附註三:依兩車駕駛人之談話紀錄及現場圖,原告保車駕駛人及
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比例各為3成及7成。
附註四: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零件營業稅+烤漆
)×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比例7成:(3,900+1,786+107
+4,000)×0.7=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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