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藍 廷勳 即廷勳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南投縣中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元整,即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0日訂約承攬○○○鄉○○村○○○村○路改善工程等11小件」工程,原告依約施作並如期完工,並於93年2月17日驗收通過,工程款核計新台幣(下同)318萬元,履經催告請款,均不得要領,且原告於94年4月18日以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支付工程款時,被告以「本所財源拮据,盡力籌措財源中,以期近日內儘速撥付該工程款項」等語回覆,是被告對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無意見,僅以財力不足請求延期付款,然原告為上開工程已墊支大量金錢,歉難同意被告給付遲延,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及系爭工程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8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對被告請求分期付款部分,因本件已延滯一年,不能同意。
三、證據:提出工程契約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1598號、南投縣中寮鄉公所94年4月25日中鄉財字第0940004976號函各1件(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認諾原告聲明之請求。但希望原告同意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318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於本院9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上開聲明予以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一份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被告雖請求就本件工程款能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但前開請求業經原告所拒,本院自應依法判決,附此敘明。
二、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明文所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視為促請本院依前開規定發動職權為宣告,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俊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