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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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7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0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94年度偵字第7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所生危害尚屬輕微,惟犯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6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 簡 字第 2741 號判決(94.05.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 簡上 字第 480 號(94.07.2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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