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即被選定人丙○○被告丁○○原名 翁信 一
戊○○庚○○己○○○乙○○甲○○上列被告丁○○(原名 翁信一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蕭一弘法官朱嘉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