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王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姵雲 (原名 龔千惠 )(即 龔定甫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