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信義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信義(係噶瑪蘭族平地原住民)平日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聯結車載運貨物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1年4月1日中午12時45分前之某時許,駕駛上開聯結車,沿新竹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迨於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途經新竹市○○○路與新竹市○○○街口時,因尿急,而右轉港北六街找空地停車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時告訴人 江忠露 身體正半躺在上開空地上,因被告朱信義疏於注意,後車輪不慎輾過告訴人江忠露右腳,致其受有右足壓傷及約8公分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朱信義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江忠露告訴被告朱信義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賴建興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江忠露撤回對被告朱信義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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