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11號原告 陳偉星 被告 穆祖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亦有規定。
查,兩造為夫妻,民國96年7月2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茲臺灣地區人民之原告對於大陸地區人士之被告向本院起訴,並以:被告偷了雇主金錢、跑回大陸後音訊全無等情詞為由,求為裁判離婚,惟被告於97年1月5日入境依親於原告,依親地址為「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2樓」(亦當時原告設籍地址),嗣被告因竊盜,於98年
1月5日出境後之98年3月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以上有新竹市警察局102年5月29日竹市警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大陸地區人民明細資料報表1份、新竹市警察局刑案查詢資料各1件在卷(本院卷第11~13頁),而原告於本院稱:我是後來才搬回來新竹,我從小就在新竹長大,我結婚的時候是在永和沒有錯,我那時候在板橋上班,她跑出去打工就沒有回來了,她出去打工做什麼我都不知道,我等於被騙,對於移轉管轄到新北地院,沒有辦法只好這樣了等語(本院卷第20頁),兩造住所或經常共同居所地暨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新北市永和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