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47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秀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47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