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4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7年度保險字第4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