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偉倫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偉倫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9月,嗣經法務部於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重新核算假釋,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顏偉倫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162號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112年7月19日假釋出監,並於112年11月26日原假釋期滿。惟受刑人前次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矯正署再經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於113年11月15日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14年6月1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06341號函暨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重核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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