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被告漢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漢榮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廖珮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9,13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萬9,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8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萬7,6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5,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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