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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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利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