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葉祥瑞 被告 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