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王馨婉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嘉修 、森磊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翰、 江婉玉 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