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吳麗香 被告 張成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黃筠雅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