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吳義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舜惠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