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 彭麗貞 ○○○00號5樓上訴人 張志忠 即被告
桃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