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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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高慧敏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 高慧文
高陳印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慧文、高陳印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按原告補正之客觀交易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