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5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75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周榆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