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敏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華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華鎮發給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均無債務人之簽名,為無效票,不得逕依票據關係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
5日內補正除票據關係外之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並提出利息利率之依據(如無特別約定,請求不得逾越法律規定5%)。
聲請人已於民國101年5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