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苹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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