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被告 陳俊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7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