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91號原告 戴永安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告 李偉玲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