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暫字第4號聲請人 張玄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怡韶 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釋明聲請暫時處分之事由、證據及必要性,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麗娟註:(聲請暫時處分免納裁判費,本院前通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屬誤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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