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二五號
原告正新橡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丁○○
參加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以「可用無內胎輪胎之有內胎輪圈改裝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智專三(三)○四○六四字第○九一八九○○○三三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十一月六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