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八四、五六二七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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