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典宏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典宏前犯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