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典宏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典宏前犯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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